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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技术创业协会孵化联盟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名称:中国技术创业协会孵化联盟(下称联盟)。
第二条 联盟是由各类孵化器、风险投资机构、孵化器研究机构、企业管理咨询机构、专利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共同发起,是在中国技术创业协会(下称协会)支持下设立的全国孵化器的非营利的自主联盟。其业务指导单位为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下称火炬中心)。
第三条 联盟是以自愿方式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联盟各成员自主经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旨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方针政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全国孵化器的整体发展,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全面小康社会做出贡献。
第四条 依托联盟成员,整合官、产、学、研、资、介、誉、贸、信等资源,建立共享机制、完善孵化体系、探索发展模式,促进企业成长,提升孵化能力,创造孵化品牌。
第二章
第五条 探索建立孵化器天使投资基金(孵化基金)。
主要由联盟内非事业性质的企业型孵化器和非财政资金构成的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组成。旨在充分利用和发挥民营孵化器行政干预少、队伍稳定、机制灵活、运营高效等特殊优势,形成以风投机构为主的专业化运营管理机制,探索为联盟内创业企业真正解决融资“瓶颈”的途径问题。
孵化基金的构成,不超过50 个单位成员(含自然人)。基金总额由成员出资构成(每个成员限定为30-100 万元),其中,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阶段参股方式,匹配额度约占基金总额的25%。孵化基金中的80%资金,以借贷、股权、债转股等方式用于联盟内有需求和发展潜力的孵化企业,实现“体内循环”;其余20%基金可用于“体外循环”(投向非联盟企业),以维持基金的日常运营。孵化基金的组成、运营等专项工作,通过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予以规范、指导并实施。
第六条 推动“点对点”的持股孵化模式。
利用孵化器对孵化企业的判断、跟踪、服务优势和风投机构对企业规模发展的指导经验、融资渠道,建立共同投资孵化企业的“持股孵化”模式,形成孵化器、风投机构、孵化企业的三方共同利益,以满足企业需求、掌控投资风险、实现高倍回报,培育经典企业。
第七条 推进孵化器建立企业加速器。
推进孵化器为尚无能力购置场地的毕业企业建立加速器,以满足毕业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的客观需求,保证孵化场地的快速周转和孵化资源的最佳利用。并通过拓展增值服务,使加速器成为“孵化效益的展示地、毕业企业的集聚地、风险投资的关注地、上市企业的发掘地”。
倡导市级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共同建立区域加速器,对跨区进入的毕业企业,实行财税收益的部分转移分成,形成对孵化器培育税源的激励机制,维护各方利益。
第八条 促进孵化器品牌形象建设。
倡导全国孵化器设立户外统一标识,以“CTP(火炬计划)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无形资产,扩大孵化器行业的社会影响,促进创业集聚;推动建立年度毕业企业典礼、颁证、立碑、建档制度,以勉励创业成功、弘扬孵化成效、激发全社会的创业热情。
第九条 构建上市预指导制度。
倡导联盟内风险投资机构,研究制定毕业企业上市预指导制度、上市计划和阶段目标,为有上市意愿和能力的企业进行评估和指导。
第十条 构建研究与交流体系。
依托《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中国孵化器》等研究力量,吸纳专业人士组成智囊团,倡导建立孵化器经营管理研究组织(院)。分析制约孵化器发展的关键要素、总结孵化器的创新模式、组织孵化企业培训交流、强化对孵化器事业的宣传推广。
第十一条 健全年会与理事会制度。定期召开联盟理事会议,对联盟具体工作做出规划和动态调整部署。设立联盟年会,总结年度工作、表彰先进团队、通报最新政策动态、提出工作计划、发布年度十大事件。
第十二条 制定联盟管理规则、联盟专项工作实施细则,规范和指引联盟各专项工作的开展,并监督执行。
第三章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联盟条件
(一)省级以上孵化器或其他法人机构;
(二)中国技术创业协会会员;
(三)有加入联盟的意愿和书面申请;
(四)认同联盟的章程(对第二章内容允许部分保留);
(五)中国技术创业协会或联盟理事单位推荐。
第十四条 加入联盟程序
(一)提交加入联盟申请书;
(二)理事会讨论通过,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联盟成员享有的权利
(一)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获得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与联盟组织的各类活动;
(五)获得联盟提供的各项共享资源;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联盟成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联盟的章程、工作条例,执行联盟的决议;
(二)维护联盟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联盟各成员间相互平等,联盟成员互相尊重;
(四)向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完成联盟交办的工作,为联盟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七条 联盟成员违反联盟章程及其它相关制度、具有不利于联盟的行为、不履行成员应尽的义务,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八条 联盟成员因为退出,而遗留的法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涉及到侵害联盟成员的利益,由协会或被侵权方保留对其的追责权。
第十九条 联盟成员的变更
(一)成员的名称发生变化,由符合条件的承继成员替任;
(二)成员由于合并、分拆等原因发生股权变更,由理事会决定成员资格的变化。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联盟大会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由联盟全体成员组成。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联盟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任免联盟理事长、秘书长;
(四)决定联盟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联盟其他有关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联盟理事会是联盟大会执行机构,由全体理事成员组成。
理事成员由中国技术创业协会审核、推荐产生。理事长一名,由理事成员直接选举,经联盟大会表决产生。副理事长若干名,由理事长推荐,理事会表决产生。实行理事长对联盟大会和协会负责制。
第二十二条 联盟秘书处是联盟理事会的常设构,由秘书处全体成员、专职秘书组成。秘书长一名,由理事长推荐,经联盟大会表决产生。副秘书长、专职秘书若干名,由秘书长推荐,理事会表决产生。秘书处常设地点为秘书长人选所在办公地。实行秘书长对联盟理事长负责制。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二届。
第二十四条 联盟成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二分之一及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联盟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组织。理事会认为必要时,或三分之一以上联盟成员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联盟大会。
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由理事长召集。理事长、副理事长认为必要时,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理事会。理事会决议,由参会理事二分之一及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秘书长会议,由秘书长、副秘书长提议不定期召开。理事会成员可自愿参加。会议决议由秘书长最终确认。
第二十五条 各种会议和专业机构的业务会议,需形成书面纪要,以备同级或上级成员查看。
第五章其它
第二十六条 联盟经费来源
(一)会费(含协会会费和联盟活动经费):
1、成员单位2000 元/年会费
2、理事单位5000 元/年会费
3、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10000 元/年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接受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联盟经费管理
(一)联盟各种经费,由协会单列科目、统一管理;
(二)联盟成员会费收入的95%主要用于联盟公共活动支出,包括涉及公共内容的会议、宣传、课题、租赁、专职人员劳务费用等。由项目牵头成员预算,经理事会授权的理事长或副理事长批准执行,受协会监督和联盟大会审计;
(三)联盟的政府资助、接受捐赠的经费,按照项目的指向使用;其他合法收入,分别按照创收5:联盟3:协会2 的比例分配或使用;
(四)联盟成员参加联盟活动的差旅、食宿等个人经费,原则各自承担。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于联盟成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联盟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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